公司登記冊剔除支聯會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26日)刊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昨日依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三十二章)第三百六十C條的規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特區政府昨日發表公報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支聯會的運作謀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相當於謀求推翻屬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旨在顛覆中國的國家政權,又強調禁止支聯會運作是對於自由結社和自由發表言論或表達的權利施加的必要和相稱限制。行會秘書向支聯會發出的信件中表示,當憲報刊登相關公告時,支聯會即告解散,但支聯會的董事、高級人員和成員如有法律責任,將仍然持續。

公報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三百六十C條(1),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徐麗貞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公報中表示,他們注意到相關證據顯示支聯會一直堅持和宣揚其「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而「結束一黨專政」的客觀涵義,特別是按所有相關資料來理解,就是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支聯會亦一直積極持續通過活動推動其「五大綱領」。

就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同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的看法,同意支聯會的運作謀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相當於謀求推翻屬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旨在顛覆中國的國家政權,認為這無可避免會威脅或削弱中國維護國家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能力。

綜觀所有因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假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第一百五十一章所適用的社團,則支聯會可被保安局局長根據該條例禁止運作或繼續運作。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禁止支聯會運作是對於自由結社和自由發表言論或表達的權利施加的必要和相稱限制,政府有實際需要從速依法採取措施,以盡量減低支聯會可能帶來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從而按香港國安法的要求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發生。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三百六十C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命令將從事不良活動的公司剔除,第三百六十C(2)條更訂明,處長須隨即將有關公司的名稱自該登記冊中剔除,並須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而當憲報刊登該公告時,有關公司即告解散。

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