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為何似「黃官發言人」
鄭久慧/專欄作者
香港大律師公會為了周家明法官,不惜公然挑戰新聞及言論自由這一基本人權,插手律政司檢控工作,近日(23日)更發信向律政司施壓,指責《大公報》某篇報道「徘徊藐視法庭的邊緣」,要求律政司採取行動。大律師公會此舉膽量之大,擺明「點律政司做嘢」,干擾行政機關工作;更指責《大公報》報道為惡意指控,明顯妨礙新聞自由。
為何大律師公會似成為「黃法官代言人」,做了「法庭喉舌」呢?公會如此捍衛法官,似無視「黃法官」與「大律師」在法庭上的直接利益關係,司法還是獨立嗎?
事實上,「法庭」與「大律師」兩者唇齒相依,香港法官幾乎都是大律師出身,私人執業後進入司法機構擔任法官。雖然法律列明「司法旋轉門」只限於裁判官,但是透過暫委機制,「旋轉門」根本可以延伸至高院。
政府本月23日的最新資料顯示,單單高等法院原訟庭,就有暫委法官多達10人(4人為資深大律師),佔了高院全體法官(38名)的四分之一。他們是廖文健先生,游德康先生、彭中屏先生、陳忠基先生、杜溎峰先生、黃佩琪女士SC、包毅成先生SC、薛日華女士SC、李瀚良先生及黎婉姫女士SC。
據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的著作指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直接委任或終止「暫委法官」的任命,無須得到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或特首的同意。首席法官也可直接決定「暫委法官」的任期,以及續約事宜。如此一來,首席法官決定了大律師中佼佼者的暫委法官之路。
另一方面,有什麼比奪去大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更衝擊這班「殖民地遺留物」的利益呢?而恰好法官們有權決定。
眾所周知,香港法律專業人士分為「律師/事務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訟務律師」(Barrister)兩種,大律師享有所有法院的出庭發言權(rights of audience);而律師僅享有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的出庭發言權。因應英國法律改革,回歸前香港律政司就進行研究,探討如何放寬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回歸後一度擱置,直到2004年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手,成立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研究向具合適資格的事務律師授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變相削大律師的特權。
耗時6年,2010年1月20日《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終於面世,香港的《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也作出修訂,增加《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規則》,准許事務律師以「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的身份在高院及以上法庭發言,正式打破大律師的壟斷。
但是,成為「訟辯律師」門檻非常高,是行內公認的事實。根據立法會文件,2010年立法放寬後,2012年開始接受申請,到2017年底,接近6年,只有51人獲批這個資格,佔香港律師人數的0.5%,成功率極低!換言之,大律師們可以高枕無憂,只有極少數事務律師升班到「訟辯律師」,搶不了大狀們的飯碗。
「訟辯律師」審批率之低,原來受限於11人組成的「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幾乎所有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委員會主席為一名資深法官,另有兩名現任法官成員,三人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
如評核委員會基於申請,並不信納申請人具備足夠經驗成為「訟辯律師」,委員會就會指定一個4人的評核小組,進行「專業才能全面評核」,申請人要得到最少3名成員同意,才可過關。而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是較高級法院的前任法官或退休法官,或評核委員會認為具有適當資格的其他人。
換言之,法官們絕對有「話事權」,控制了大律師競爭者的數目,也控制了事務律師向上流動為「訟辯律師」的可能性!
此時筆者不禁想起,今年法庭因疫情停擺數月,大律師們「手停口停」,公會主席戴啟思頻頻呻窮,也只敢向律政司及法援署「發炮」,要求盡快找數,不敢向司法機構施加壓力,不敢要求法庭盡快完善相關法律,使用科技法庭審案。大律師公會對法庭的「尊重」,可見一斑!
(本文轉載自《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