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罵不得?
安琪/自由撰稿人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去年示威活動執法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掀起社會上不同意見的激烈討論,豈料香港大律師公會突然加入「戰場」,去信律政司長鄭若驊稱《大公報》的一篇報道攻擊法官,「徘徊藐視法庭的邊緣」,呼籲鄭若驊嚴肅看待此事並採取適當行動。
看了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我忍不住笑了。
細看《大公報》當日的報道,題為《暴徒惡晒 警察冇人權──警員不展示編號 高院裁違人權法》,其中創作形式的製圖中一名示威者在警察前手持汽油彈說:「我有法官撐我,快啲畀個編號我睇!」。大律師公會認為報道傳達法官偏袒示威者,或支持犯罪活動的信息,報道中亦有人對法官作人身攻擊,質疑法官的動機和誠信,已超出批評司法決定的可接受範圍。
對一件案件有不同的睇法,很常見,畢竟各人的主觀感受都不同;對同一篇報道有不同感受,更常見,畢竟各人的閱讀和理解都是很主觀的。
大律師公會認為傳媒的報道和批評有不對之處,完全可以利用他們的巧嘴展開激烈的解說。然而,可笑的是,竟然「文藝」地用「徘徊藐視法庭的邊緣」來形容他人的批評。若在案件判詞中看到「徘徊盜竊罪的邊緣」,究竟當事人是有罪,抑或無罪呢?
法律是神聖的、莊嚴的、明確的,罪與罰都有清晰的界線,連是否構成「藐視法庭」也沒有清晰明確的理據去支撐,這些「徘徊在邊緣」的話語竟然出自堂堂大律師公會,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更令人發笑的是,大律師公會去信律政司長鄭若驊,投訴相關報道攻擊周家明,呼籲鄭若驊要嚴肅看待此事並採取適當行動。將這段含蓄的文藝表達,換成較為通俗的言語:「有人批評我呀,你幫我告佢!」言下之意,大律師公會是要求律政司引用「藐視法庭罪」去控告傳媒。難以想像,一直聲稱以捍衛法治為己任而高高在上的大律師公會,竟然耍出如此「小學雞」的告狀手段。
捍衛香港法治基石,不僅僅是法律界的人士,我們每一名小市民時刻都在努力,而傳媒為民發聲,也是發揮「第四權」的應有之義。若傳媒提出質疑就是「藐視」,要被告上法庭,法律捍衛的社會公義、公眾利益、公民權利,何以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有誰可以平等地表達出自己的意見?
再者,法官也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接受公眾監督,也是應有之義,我們經常都聽到社會上有不少批評政府官員的聲音,忠言逆耳利於行,吸收不同的意見才能進步,是孩童時就學的道理,為何只有法官不能被批評?
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都是我們共同守護的核心價值,沒有高低之分,希望大律師公會守護司法獨立的同時,不要忘了,同樣要守護我們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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