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囚支聯會案被告

梁承墨/評論員

法庭即將就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判刑。這不是一宗普通案件,更不是某些人包裝成「信念」或「回憶」的政治表演,而是一宗關乎國家安全、憲制秩序、香港長治久安的大案。既然罪成,便應依法重囚;既然明知故犯,便不應輕輕放下。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六個字,不是口號,不是標籤,而是香港國安法明文規管的嚴重罪行。法庭已裁定,支聯會長年高舉的綱領,目標不是一般批評,不是普通政見,而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帶有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意思。這一點,法庭講得清楚,證據亦已擺在陽光下。被告不是因政治觀點受審,而是因其行為越過法律紅線受審。

最令人側目的是鄒幸彤的態度。面對定罪、面對求情,她不是反省,不是悔悟,而是明言不會「求情」,甚至將法庭若裁定其追求「結束一黨專政」屬違憲及性質嚴重,視為「讚美」。這種態度,已不是單純不認罪,而是公開表示不服法、不認錯、不回頭。法律可以寬恕一時糊塗的人,卻不能縱容明知故犯而仍昂首叫陣的人。無悔意,正正是量刑時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有人說,此案沒有暴力,沒有具體路線圖,所以應屬「情節較輕」。這種說法,聽來似乎溫和,其實避重就輕。國家安全之所以重要,正因為顛覆不一定始於一把刀、一支槍;它可以始於長年累月的煽動、包裝、滲透和播種仇恨。若要等到暴力已起、社會已亂、秩序已毀,才說危險存在,便太遲了。香港經歷過黑暴動盪,市民付出過代價,難道還要再用一次社會撕裂去換取教訓?

支聯會的問題,不在於它曾經存在多久,也不在於它懂得用多少漂亮詞彙包裝自己,而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相關人士仍拒絕懸崖勒馬,繼續堅持違法綱領,繼續將所謂「抗爭」立場堅守到底。法庭指出,被告明白其綱領牴觸憲法,仍一意孤行。這不是誤會,不是疏忽,而是明知而為。明知而為,比無知犯法更惡劣;犯法後仍洋洋自得,比沉默認錯更危險。

鄒幸彤固然不應因其高調和無悔而獲得任何道德光環;同案其餘兩名個人被告,李卓人和何俊仁,同樣不能放過。李卓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亦不接納其辯解,認為相關敵意和意圖有客觀事實支持。何俊仁雖然認罪,但認罪不等於可抹去多年參與和推動的責任。認罪可作量刑考慮,卻不能成為免責符咒。三人均曾是支聯會的主導人物,組織長年運作、綱領長年宣揚、影響長年累積,責任自然不能只由一人承擔。

法律最怕兩套標準:普通市民犯法便嚴懲,政治人物犯法便包裝成「良心」;街頭小販違規要受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卻說成「理想」。若如此,法治便不是法治,而是任由聲量大者、背景特殊者享有特權。香港要走向由治及興,最需要的就是清晰而堅定的法律訊號:國安底線不可試,憲制秩序不可毀,任何人披上任何外衣,違法便要承擔後果。

嚴懲,不是報復;重囚,是止惡。嚴懲,不是壓制言論;重囚,是劃清合法表達與危害國安的界線。香港依法保障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但自由從來不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通行證,更不是煽動他人顛覆政權的保護傘。一個社會若連國家安全都守不住,談何自由?若連憲制基礎都任人撬動,談何繁榮?

此案判刑,社會看着,國際也看着。看的是香港法治是否有牙齒,國安法是否能真正發揮震懾力。對鄒幸彤這種毫無悔意、甚至將違法主張視為榮耀的被告,必須嚴懲;對李卓人、何俊仁等長期參與、推動、主導相關行為的人,也必須依法追究到底。只有判出阻嚇力,才能告訴所有人:香港不是顛覆基地,法庭不是政治舞台,國家安全更不是可以任人試探的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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