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到尾:「獨」歌必須禁
翊君/時事評論員
為何任何與納粹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政治組織及主張在歐洲各國都會被禁止?因為這是納粹和法西斯都是一個政治禁忌,因為這些對於各國的政治體制安全都是一個極大的威脅。面對這樣的潛在威脅,根本連討論空間都不會有。
偏偏,早前高等法院拒絕律政司要求,就「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法院判詞指出涉及《願榮光》一曲的危害國安罪行可用《國安法》處理,為防止一罪兩審,禁制令起不了作用因此駁回申請。然而,對於這首「獨歌」禁制與否,重點不應放眼於是否會造成一罪兩審或其他司法程序上的問題,而是歌曲傳播對國安造成嚴重危害,根本是「非禁不可」。因此,特區政府申請禁制令絕對是合情合理合法。
至於這次高等法院所作出的決定,單從事件而言是反映是在著嚴重問題。對於某些案件而言,影響的層次不能與普通案件相題並論,處理手法上不能以慣常思維去處理,因此這次拒絕禁制令的決定必須糾正,特區政府可通過上訴至最高法院再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透過上訴以更有力的理據作出糾正,屆時最高法院有必要作出正確的決定。另一方面,這次事件反映司法機構至今似乎仍未學懂有效履行維護國安法定責任,這也是香港的司法制度長期對國家意識及國家安全意識的一種忽視。香港雖然擁有優良的司法制度,但相關從業人員一直有著「藍血」心態,令整個系統猶如「獨立王國」,法官以自己的觀點和邏輯去處理案件,今次法官的決定便反映了這一點。為加強司法系統的國家和國家安全意識,司法改革實在在所難免。
說到底,維護國安是特區應有和必須負擔的憲制責任,因此,除了通過司法制度的手段外,香港特區行政、立法機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歌曲傳播。當然!一些動機不純的人會說這是對言論及創作自由的限制,香港社會倒退云云。然而,英國、德國、愛沙尼亞、立陶宛等國也有對一些有可能分裂他們國家的歌曲予以禁制,例如德國將代表納粹主義的《黨衛軍在敵境前進》(SS marschiert in Feindesland)列為禁歌。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對一些「獨歌」予以禁制,是國際社會的慣例,批評特區政府將《願榮光》禁制的人是藉機抹黑,是虛偽雙標。
如果香港法院一些法官還是聽不明白,那就只能直白點一句到尾:《願榮光歸香港》這樣的「港獨」必須禁、必須封殺,不存在任何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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