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駁回禁制令卻並沒有否認國安重要性

子實/自由撰稿人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含有宣揚「港獨」意味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頒布書面裁決,駁回了批出禁制令的申請。對此,仍在馬來西亞的行政長官李家超第一時間回應事件,指出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已經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詞,積極研究之後的跟進工作。在今次的裁決書中,更多需要釐清的是法律執行層面的技術問題。事實上,可能不少人沒有留意到,其實法官亦認同維護國家安全之重要性。故此,律政司提出的入禀不僅有理有據,更應繼續以法律方式回應法官裁決中的觀點,釐清法律層面的執行問題,便能更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裁決書中,法官的判詞清晰指明,認同即使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應批出禁制令。惟現行的刑事法律與禁制令的執行產生衝突,因此未有批出。雖然法官做出了駁回的裁決,但這並不代表《願榮光》沒有危害國安的內容。
實際上,律政司的申請入禀禁制令,其中的一大目的便是為了禁止有關國歌的錯誤信息在互聯網傳播。在Google搜索結果中,長期出現「香港國歌」的錯誤答案,更多次在中國香港隊出戰的國際賽事中錯誤播放國歌的不良事件,產生十分惡劣的影響。特區政府曾多次就問題與Google公司交涉,但其卻始終不願下架相關信息,以運算法等理由搪塞特區政府的正當要求。其實在去年年尾,歐洲法院就已做出清晰裁決,如果歐洲的用戶可以證明大型搜索引擎Google的信息資料「明顯不正確」,Google必須移除關於他們的搜尋結果。特區政府亦可參考相關判例,要求法院批出相關裁決,要求在香港運營的Google下架有關國歌的錯誤信息,限制「港獨」信息在互聯網上錯誤傳播。
除此之外,特區政府還可根據《香港國安法》進行執法行動。國安法第43條中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如電子平台發布的信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可要求發布人士或服務商移除,服務供應商如果不遵從要求,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絕不容忍宣揚「港獨」信息在互聯網上任意傳播,是必須要達成的目的。今次的裁決更多體現出的,是在法律執行層面的不同論點,這在法律實踐中並非新鮮事。在此必須再強調一點,乃是法庭絕非認為《願榮光》不帶有宣揚「港獨」之意味,或不認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只要如特首所言,律政司繼續以法律觀點回應法官裁決,依照法律程序處理相關問題,最終必能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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