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犯《國安法》不要以為能跑掉

翊君/時事評論員

「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這句改寫自《漢書》中的電影推廣口號(2017年上映的《戰狼2》),正好是對身在境外的「港獨」分子一個最佳警示!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通報,起訴23歲女子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據了解,該名女子自2018年開始,透過社交媒體公開多篇宣揚「港獨」的帖文和圖片,又曾在日本美術館參加宣揚「港獨」的展覽,並在社交媒體發布展覽照片。國安處收到舉報後,涉案女士於今年3月8日被國安處拘捕。

消息一出,有小部分網民質疑國安處濫權濫捕,是正宗冤案,又說猶如港英時期六十年代警察屈打成風云云。會說出這樣話語的人,明顯是對《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不太熟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這次案件正正顯示《香港國安法》具域外效力,也不是紙上談兵。

部分人以為,身在境外大肆宣揚「港獨」可以「萬事大吉」。在境外參與這些不法活動的香港人,也誤以為在香港境外便能置身事外,以為無人知,亦以為香港警方無辦法。其實只要參與、宣揚及策劃涉及「港獨」的活動,不管是香港境內還是境外,都有因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捕的可能性。也就是「港獨」分子對《香港國安法》的輕視,才對這宗案件感到驚訝。

別以為海外宣揚「港獨」便能逍遙法外,需知道《香港國安法》有境外管轄權,是否身在香港同樣適用。「港獨」分子今次真的心驚膽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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