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排除爭議完善香港國安法

翊君/時事評論員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昨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因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所引起的重大爭議也將得到明確的解決路徑。

在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當中,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來港辯護,早前律政司反對他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於是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結果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狀上訴許可申請,因而引致特區政府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這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進一步解釋,說明了香港國安委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對於以上的解釋,正正釐清了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抗辯所引發的幾個爭議之處。首先,香港國安委及行政長官在國安案件中是具有把關的權力及責任。按全國人大常委的解釋,若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需聘任海外律師,特區法院便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正正突出特首在國安案件中的把關權力及責任。此外,香港國安委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說明了香港國安委的權力及責任。同時,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以及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須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也說明了香港國安委的權力及責任。

這次釋法雖是由「黎智英案」的爭議所引發,不過必須在此點明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絕非針對該案。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施行僅兩年半時間,與香港國安法有關的重大案件僅為少數,因此需要釐清的地方總難避免。正正通過人大釋法的機制,可堵塞香港國安法當中的潛在漏洞。除了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17條作解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明確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也是讓「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的重要元素。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進行釋法,釐清了香港國安法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對保持國家安全以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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