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陪審團全因國安案件特殊

翊君/時事評論員

有學者曾經說過,過去十年在香港積極進行反政府反制度活動的人,絕不單單是於街頭展現暴力一面,而是有一批高學歷、高文化水平的專業人士,意圖在各種制度中找尋漏洞,以及通過他們的社會地位及專業形象,導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妖言惑眾,蠱惑人心。

自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社會由亂轉治,市民生活回復正常。過去一年,部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相繼進行聆訊的司法程序,當中部分受各界關注的案件也沒有設立陪審團。對於這個有別於香港一般司法審訊的安排,現時身在英國的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近日發表文章,質疑審理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的安排。他在文中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律政司司長可以發出證書指示案件毋須陪審團參加審理,但這並不表示法院便不能要求律政司提出證據支持這證書,或解釋為何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同樣保障國家安全。」他認為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是《基本法》列明保留的制度,因此即使香港國安法賦予律政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權力,但並不代表律政司長可任意行使這權力,行使這權力必須有合理的事實基礎。

陳文敏這位所謂法律專家,再一次試圖以專家身份質疑香港的香港國安法,實在是唯恐天下不亂。大家要明白,香港國安法實施僅兩年,相關已完成審訊的案件不多,加上案情極為敏感,以普通法案件審訊的方式來比較是否適合實是一大疑問。誠如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所言,香港國安法針對四類犯罪行為的刑法源頭,部分來自內地的《刑法》,亦有一些創新規定來自香港,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特別的示範作用。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會有一個調整的歷程,不會一開始盡善盡美,也不會單純以普通法及一般司法案件可比擬。

更重要的是,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敏感度甚高,例如在「47人初選案」當中,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案件不安排陪審團原因,是因為初選案具有涉外因素,要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毋須陪審團參加審理,是考慮到國安案件的保密屬性,以維護國安法權威。

由此可見,所謂法律專家提出的質疑,是對國安法作曲解和抹黑,再一次假裝以專業形象去行銷隱藏起來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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