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所謂「光復元朗」 鍾健平組織非法集結罪成候懲

「獨人」鍾健平於2019年7月發起所謂的「光復元朗」遊行,雖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及被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但仍煽動他人同月27日到元朗「行街」及「遊玩」,更於當日站在前線,最終演變成黑暴打砸燒暴亂及包圍元朗警署。鍾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他昨在區域法院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罪,餘下一罪則獲法庭存檔。法官胡雅文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3日)判刑,其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被告鍾健平(41歲,公關人員),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6日至27日期間,在香港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而組織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並於同月27日,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該遊行,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該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暴力事件後,被告鍾健平於2019年7月23日向警方申請所謂的「光復元朗」遊行,路線由元朗水邊村遊樂場出發,經青山公路及朗日路,步行至元朗西鐵站。但有關申請其後被警方以當時社會氣氛,加上遊行集會經常演變成暴力衝突為由,發出反對通知書,鍾隨後提出上訴亦被上訴委員會駁回。惟鍾仍在記者會重申有關遊行路線,煽他人依期到元朗「行街」及「遊玩」。

及至同年7月27日,即原定遊行日期,大批人在原定的遊行起點非法集結,被告再於元朗水邊村遊樂場開記者會,提及遊行路線,並在現場曾站在前線,質問警方及與警方交涉,又以手勢向示威者作出指示,包括曾指示他們不要擲物,亦曾安撫情緒激動的年長示威者。

其後大批示威者步向元朗水邊村,又包圍元朗警署及有人灑溪錢,元朗警署最終被迫關閉。示威者還非法佔據青山公路一帶行車路、輕鐵路軌及叫喊不同口號和言語攻擊警方,又在各處與警方對峙。遊行最終演變成黑暴打砸燒暴亂,包括有暴徒投擲硬物,亦有警車被圍困等。被告至當晚約9時,再於元朗站外見傳媒,承認曾參與是次非法遊行及到西邊圍村協調,又稱會留待至所有到訪元朗的人士離開後。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受「7·21事件」影響情緒而失去判斷力,才會犯下此案,被告已對干犯本案感到後悔,候查期間被人襲擊,去年8月被正式落案起訴後一直還押至今,望法庭考慮被告已受到教訓,予以輕判。

法官胡雅文聽畢求情後,決定將案件押後至本周三(13日)判刑,其間被告須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