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犯法坐監 律師犯法就有特權緩刑?

高松傑/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


多名反對派人士涉嫌參與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其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涉案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終判囚12個月,梁國雄囚18個月、李卓人囚12個月、區諾軒囚10個月,以及何秀蘭囚8個月。另外,梁耀忠、何俊仁及吳靄儀雖判處刑期,但獲准緩刑,除梁耀忠是囚8個月緩刑一年外,何俊仁及吳靄儀同判囚12個月,緩刑兩年。

就是次裁決,筆者認為是一個向社會告誡的一個好機會,說明違法決不會達義,違法只會換來受懲後果!但就李柱銘等人獲緩刑,卻為市民作了兩個很壞的理解和很壞的示範,第一筆者記得之前疫情爆發,有三男子於超市外偷600卷廁紙,法官判詞稱案情嚴重各囚40個月,但8‧18非法集結案當中有3人是法律界人士,包括李柱銘及吳靄儀為大律師,何俊仁則為律師,他們知法犯法,教導公眾違法,利用知名度帶頭參與非法遊行令公眾誤以為並無後果,法庭量刑明顯過輕,令判決失去阻嚇力,也明顯是雙重標準,量刑不一標準各有差異。

第二,筆者法庭的判決也給公眾帶來一個錯誤認知,就是偷廁紙的平民要坐監,知法犯法的律師就有特權判緩刑。古語有云,天子犯法與民同罪,任何人、任何年齡犯法都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沒有任何人是有特權的!法庭是次的判決很明顯給公眾展示了一個非常錯誤和不公平的示範,筆者強烈希望律政司應立即上訴,覆核刑期,彰顯公理公義,讓公眾回復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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