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失自由2100天」是咎由自取

梁承墨/評論員

近日,一些所謂的「黃媒」又開始大做文章,為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搖旗吶喊。他們用極度煽情、浪漫化的筆觸,大字標題寫著「黃之鋒失自由2100天」,彷彿這是一個什麼值得紀念的悲情數字,甚至引述所謂的分析,將他包裝成被視為「眼中釘」、因為「國際影響力」而遭到忌憚的政治受害者。這種顛倒是非、無視法治的論調,實在令人啼笑皆非。剝開這層刻意營造的悲情外衣,黃之鋒之所以失去自由,原因其實再簡單不過——那就是因為他犯了法,而且是一名屢教不改、接連犯案的「積犯」。
在這些媒體的筆下,2100天的鐵窗生涯似乎是某種無妄之災。然而,只要稍微翻查一下法庭的公開紀錄,看看這六年來他到底牽涉了多少宗案件,便會明白這一切完全是與人無尤。從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的「包圍警總案」,他煽惑及組織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到同年10月的銅鑼灣反「禁蒙面法」遊行;再到2020年的未經批准集結案;甚至是在網絡上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干犯藐視法庭罪;以及隨後震驚社會的「35+串謀顛覆政權案」。這一連串的案件,每一宗都有確鑿的證據,每一宗都是經過法庭公開審理、甚至是他自己親口認罪的鐵案。
一個人在短短幾年內,接二連三地挑戰法律底線,從非法集結到藐視法庭,再到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這不是「積犯」是什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你過去在鎂光燈下多麼風光,無論你曾被外國政客如何吹捧,只要你觸犯了法律,破壞了社會的安寧與秩序,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這2100天的牢獄之災,不是別人強加於他的,而是他自己一次又一次無視法紀、咎由自取的結果。
那些已經遠走他方的前「泛民」所謂的「學者」和「前議員」大言不慚地聲稱,黃之鋒是因為「判刑未夠份量」才會被「屈多條罪」,又說政府是害怕他獲釋後的「國際影響力」。這種說法不僅荒謬,更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嚴重侮辱。法律就是法律,控罪是基於事實和證據,而不是基於某個人的「知名度」。如果所謂的「國際影響力」可以成為免死金牌,那社會還有何公平正義可言?事實上,他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這是一項極其嚴重的指控,涉及國家安全的核心利益。執法部門依法辦事,律政司依法起訴,法庭依法審理,這本是法治社會的常態,何來「屈」之有?
法律是公正的,法庭的裁決也是基於嚴謹的法律程序。9月2日這一天高等法院會處理他這宗「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答辯及判刑。法治精神的體現就在於它的客觀與中立。基於黃之鋒此前已承認控罪,9月2日這天只是對控罪進行正式確認及同意案情。根據《香港國安法》,干犯勾結外國勢力罪,情節嚴重的可判監10年至終身監禁。這意味著,如果他被法庭判定為「罪行重大」,那這過去的2100天,根本就不算什麼。這2100天,不過是這名屢屢挑戰法律底線的積犯,在漫長監牢歲月裡的另一個起點而已。
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它必須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之上。那些媒體與其在這裡為一個積犯的2100天「叫屈」,不如好好反思一下,是誰將這些年輕人推向了違法的深淵,又是誰在背後不斷給予他們虛假的政治光環,讓他們誤以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犯法就要受罰,這是幼稚園學生都懂得的常識。黃之鋒的下場,正好給社會上所有人,尤其是那些仍對外國勢力抱有幻想的人,上了一堂最真實的法治教育課。沒有人可以因為政治立場而獲得法外特權,2100天的失去自由,只是為破壞法治買單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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