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串謀勾外力危國安 黃之鋒求情稱案情不及黎智英案嚴重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現正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嫌與前黨友羅冠聰等人,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等,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繼續國際游說,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黃之鋒今年5月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今日(2日)求情稱本案遠不及黎智英案「罪行重大」,高等法院法官譚耀豪聽罷辯方求情,押後判刑。
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黃之鋒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姚穎彤及司徒子朗代表。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起還押,至今已被羈押逾2100天。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量刑設有兩級制:「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至終身,一般情節則可判囚3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