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修改律師法 港澳律師通過考試可在灣區內地九市執業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律師法的決定。律師法修改內容包括,規定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
關於港澳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考試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業務範圍等事項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據報道,審議修正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志民表示,本次修法明確允許符合條件的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既能彌補完善涉港澳法律服務,也能更好滿足內地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各類涉外法律服務需求。與此同時,港澳律師在大灣區開展執業活動,能夠直觀感受內地法治建設發展成就,進一步厚植「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的社會基礎。
多位委員認為,修正草案中增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相關制度,有利於充分發揮港澳律師在涉外法治中的獨特優勢,更好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促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