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附屬法例:特首可發證明書指明刑事案屬危害國安罪行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附屬法例,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列為《香港國安法》下案件,並將國安案下的交替控罪,同屬危害國安罪行。
本港已完善國家安全屏障,先後制訂《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政府早上向立法會呈交文件,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指若某刑事罪行案件,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指明該案屬危害國安案,可按《國安條例》被調查、拘捕或控告;又指若任何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同一案件中,同一行為而被控或被涉及的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
政府解釋,制定《國安法》時,針對當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及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及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但終審法院案例及《國安條例》第7條已列明,若有案件犯罪行為具危害國家安全性質,便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亦列明,行政長官有權就行為或事宜是否危害國安,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書,修訂附屬法例是更清楚述明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陳祖光指出:「開始是涉及某條刑事罪行調查,後來最後發現不是,原來(危害國安)有聯繫,這情況最初沒有辦法納入《國安法》的訴訟程序。今次行政長官證明書,明顯是補足了不足。」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不會將一條不是《國安法》罪行,變為《國安法》罪行。(舉例)只是指打劫銀行,涉及國家安全因素,但罪行仍維持在打劫銀行。雖然如此處理程序,會根據《國安法》程序處理,不會改變被控罪行性質、罰則或處理原則。」
政府稱,會盡快就附屬法例刊憲、當日生效,之後再提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