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黎智英欺詐案考慮上訴並強調無改其危害國安事實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時任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違反租契,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22年,區域法院2022年裁定黎智英兩項欺詐罪及黃偉強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入獄5年9個月和21個月以及其他刑罰。兩人提出上訴,被上訴庭昨日裁定得直。律政司考慮上訴。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獨立審判權,原審和上訴法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該宗欺詐案上訴得直,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也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服刑20年的事實和結果。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律政司嚴格根據《檢控守則》行事,在認為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決定提出檢控。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發言人表示:「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黎智英過去長達20多年期間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上訴法庭在『黎智英欺詐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佔用及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有關處所,『蘋果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
發言人指出,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和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均揭露了相關租賃條款明確規定,除非獲得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有關處所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而且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但在長達20多年間,在香港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蘋果印刷」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及使用有關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
發言人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
發言人強調,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獨立審判權,任何法庭的裁決都是公開透明的。區域法院嚴格公正審理案件,而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並詳細說明原因。原審和上訴法庭均按香港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依法公開透明處理案件。
另一方面,本月9日,黎智英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定罪並判監20年的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獄中服刑。發言人指出,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服刑20年的事實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