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判詞長47頁 清楚指明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及高層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9日判刑。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判囚總刑期20年。考慮過所有資料後,法庭不接受從犯證人中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類別。其他8名被告分別被判囚6年3個月至10年。
判刑理由書共47頁,列明判刑原則及刑期扣減理由。判刑理由書新聞摘要指,法庭因應本案情況,考慮到犯案處境、犯案手法、犯案次數、時間長短、是否有預謀犯案、對香港特區或中國帶來的實際和潛在影響等,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刑期不應少於十年。
有關第一項控罪,即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鑑於該等受抨擊的文章以實體版及在網上平台發布,還有文章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就黎智英,法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就各公司被告,法庭採納4500港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即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文件指,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此外,第三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就每項串謀,法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各公司被告,法庭則採納300萬港元罰款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並在考慮過黎智英的求情後,法庭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對量刑作出扣減,信納其在本案的總刑期應為20年監禁。
至於公司被告,法庭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故各公司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同案受審的還有8人,包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及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李宇軒,在審訊前各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部分被告在審判時出庭作證指控黎智英。
考慮過所有資料後,法庭不接受從犯證人中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類別。張劍虹被判囚6年9個月;陳沛敏被判囚7年;楊清奇被判囚7年3個月;馮偉光、羅偉光、林文宗被判囚10年。陳梓華被判囚6年3個月;李宇軒被判囚7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