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歲黎智英判囚20年是依法重判

梁文聞/時事評論員、前傳媒人

香港法院於2月9日就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作出判刑,判處其監禁20年,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刑期最重的判例。從審訊規模、裁決理據及量刑邏輯觀之,這宗判刑是在既定法律框架內,對「罪行重大」作出清晰界定後的依法重判。
案件歷時156天公開聆訊,控方呈堂證物多達2222項,相關文件逾8萬頁,判刑理由書長達855頁,反映法庭在事實認定與法律分析上極為審慎。黎智英被裁定三項控罪成立,其中兩項屬《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另一項則為串謀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及展示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法庭依循終審法院既有判例,明確指出凡涉及外國勢力、請求制裁或敵對行動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般屬性質更為嚴重,立法原意亦要求施以更嚴厲刑罰。
在判斷是否屬「罪行重大」時,法庭並非抽象定性,而是逐一檢視多項因素,包括犯案時的社會背景、行為手法、持續時間、規模、是否早有預謀、涉案人數、制裁對象及其實際或潛在影響。裁決清楚指出,有關串謀屬精心策劃、長時間推動,透過報章及網上平台向本地與海外受眾發放訊息,並在境內外同步進行,相關呼籲不僅具風險性,更實際促成外國針對香港特區及中國官員的制裁行動。正因如此,法庭裁定該等行為已跨越一般危害層次,屬於法例所指的「罪行重大」,刑期不應少於十年。
量刑過程同樣顯示依法而行。法庭以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即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各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因黎智英被裁定為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主要推動者而上調三年,反映其角色與責任遠高於其他被告。另一方面,法庭亦依法考慮其高齡、健康狀況及囚禁條件,給予有限度扣減,顯示量刑並非只加不減。最終在總刑期原則下,經分期及同期執行的技術性處理,確定總刑期為20年,邏輯清晰、計算透明。
與其他被告相比,差異亦突顯黎智英的「罪行重大者」地位。多名從犯因及早認罪並作供,獲大幅扣減刑期;未協助控方者,亦僅獲法例容許的最低減刑。這種分野說明法院並非一概而論,而是按參與程度、主導角色及對司法程序的協助作出區別。黎智英刑期最重,正正源於其在整體串謀中的核心地位及行為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實質風險。
可以說,20年監禁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重判刑,其意義不在於數字本身,而在於確立清楚的法律界線:凡屬有組織、有預謀、涉外並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或高度風險的行為,必然被視為「罪行重大」,須承擔相應而嚴厲的法律後果。這宗判刑展示的,是制度化、可預期的司法運作,而非個案化的懲罰示範。
被形容是「反中亂港首惡分子」的78歲黎智英判囚20年,就是一次依法重判的典型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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