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無小事 故意逆線行車非「瑕疵」
良辰/自由撰稿人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珮日前於灣仔逆線行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身為立法者卻涉嫌知法犯法,本應是嚴肅的法律與誠信問題,然而曾經身為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隨後的一系列言論,卻疑似試圖將刻意的違法行為淡化為「瑕疵」,甚至將公眾的監督批評斥為「劣質招數」。這種論調不僅似是而非,更有損「愛國者治港」下對公職人員應有的道德與法律要求。
葉劉淑儀在最新發放的電視台專訪中將陳家珮當日的過錯形容為不應成為把柄的「瑕疵」,並以「很多人也試過違例泊車、橫過雙白線」為由,試圖將陳家珮的行為常人化、輕微化。這種邏輯顯然站不住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市民違法尚且要受罰,何況是參與立法、監督政府的立法會議員?
陳家珮當日事發後的第一時間自辯曾承認因「趕時間」及「不想妨礙消防車」而逆線,這恰恰暴露了其法治意識的薄弱。難道「趕時間」可以成為逆線行駛、危害公眾安全的理由嗎?正如前立法會議員蔡素玉在地區通訊群組所質疑,若按此邏輯,是否只要外國不視為刑事罪行,或者「很多人都做過」的一些駕車違例行為,議員就可以不遵守、不接受批評?如果社會接受這種「小違法沒關係」的論調,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基石將置於何地?
在「愛國者治港」的新時代下,中央及香港社會對公職人員的要求是「德才兼備」,且道德操守應是「比白更白」。作為愛國愛港陣營的一員,議員的言行不僅代表個人,更代表了整個管治團隊的形象。愛國者治港的標準應該是更嚴格,而非更寬鬆。一名合格的立法者,若連最基本的交通法規都無法遵守,甚至涉嫌知法犯法,如何能說服市民其具備治理香港、維護憲制的能力?
值得商榷的是,葉劉淑儀引用《基本法》第63條,指公眾批評檢控程度是「干預律政司工作」。這是否有擴大解釋了法律條文之嫌?律政司獨立檢察受法律保障,但社會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關注聲音,屬於正當的言論自由與政治監督。將個別聯署要求陳家珮辭職定性為「破壞穩定」或「美國、台灣的劣招」,又是否過於扣大帽子?
如果公眾對議員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那才真正是制度的悲哀。一個健康的社會,必須容許市民對公職人員的過失表達不滿。
陳家珮雖然已道歉並表示願承擔法律後果,但此事留給政界的教訓卻極其深遠。議員身為社會表率,必須循規蹈矩、慎微慎獨。將逆線行車簡化為「沒請司機」的技術問題,或是「趕時間」的偶然偏差,都無法掩蓋法治觀念偏差的本質。
在「愛國者治港」的大原則下,我們期待的是一群對法治有敬畏之心、對自我有高度要求的管治者。若將「知法犯法」視為可以輕輕帶過的「小瑕疵」,這不僅是對法治的褻瀆,更是對「愛國者」這一光榮稱號的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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