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談所謂「35+」:終極目的非常清晰 是想推翻現行體制
備受社會關注的「35+顛覆政權案」終於昨日判刑。案中提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辯方所提出的法律爭議之一是,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進行此事,會否必然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法官昨日在判詞中表示,本案清楚顯示,「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戴耀廷亦已向公眾表明,其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判詞表示,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源自第一被告戴耀廷,是沒有爭議的事實。在地方選區舉辦協調會議後,法庭肯定戴耀廷繼續努力推廣對他至為重要的理念。鑑於戴耀廷的終極目的和目標,故聽到庭上有證供指協調會議上提及過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協調機制協議中應包括此議題,並不令人意外。
法庭表示,肯定所有協調會議結束時,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者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中,已清楚說明「初選」的作用和目的。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他們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判詞表示,戴耀廷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概念時,法庭毫無疑問肯定他所指的,是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運用否決權僅為手段。法庭肯定戴耀廷對參加協調會議者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的步驟和他想追求的結果。
判詞指,戴耀廷推想的「十步」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來說,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即使基本法第五十一條容許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
法庭認為,套用控方證人區諾軒的說法,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故法庭認為,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該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此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