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首犯戴耀廷入獄十年 其餘組織者也重囚
「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宣判,法官對早前被判罪成的45名被告宣布具體刑期。此案為本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5名為涉案計劃的組織者,法庭判處首犯戴耀廷判囚10年,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鍾錦麟分別判囚7年和6年1個月。
本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認罪的31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和王百羽。
控方主張,應按各被告參與程度和串謀的角色而分三級量刑,而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