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 周二判刑 逾30傳媒排隊霸位

「35+顛覆國家政權」案中有45個被告罪成,其中31人認罪,另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將於周二(19日)判刑。本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犯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5人為涉案計劃的組織者。控方主張,應按各被告參與程度和串謀的角色而分三級量刑,而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是次判刑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進行,由於被告人數眾多,以及要預留座位給家屬親友,正庭將安排25個記者席,每間傳媒機構僅會獲派一張記者籌。據悉,司法機構將安排兩個法庭作視像直播、額外提供共46個記者席、連同正庭、即合共71個記者席。由於案件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即使案件雖至周二才宣判,包括香港文匯報在內的各大媒體,近日已經在法院外預備。至昨日下午,已有逾30間傳媒機構「排隊」。
本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認罪的31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和王百羽。
14個受審後被裁定罪成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和余慧明。除林景楠外,罪成被告還押候判。餘下兩名被告劉偉聰和李予信雖罪脫,但控方就劉偉聰罪脫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指,戴耀廷與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5人,為「35+顛覆政權案」組織者,負責制訂初選框架,及與各參選人商討執行細節,參與程度不可或缺。法庭早前裁斷戴耀廷為涉案計劃的「大腦和主要推手」,提出「35+」計劃,並提出使用立法會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爭取所謂「五大訴求」和製造「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
法官表示,清楚看到在2020年3月和4月,「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戴耀廷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控方當時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內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分為三級。同時,本案控罪屬串謀控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有關串謀罪行,可處刑罰必須與該罪行嚴重程度相稱。
雖然《刑事罪行條例》1996年訂立條文時,香港國安法尚未出現,但立法者當時肯定已預想有類似情況出現,才提到須按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因此若要與香港國安法二十二條刑罰相稱,必須採納條文的判刑下限,加上香港國安法清晰的立法意圖,唯一恰當詮釋必然為顛覆罪罰則以及最低刑期仍適用於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