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瞞報擁物業 被判監30天兼收樓

一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涉嫌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沙田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該名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
被告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昨日判刑指,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該名人士就兩項控罪各監禁20天,其中10天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0天。此外,房屋署已於本年5月收回涉案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