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立場》案被告全被定罪顯公義 危害國安必受懲治

就區域法院有關「立場案」的裁決,特區政府昨日發表聲明,發言人表示,3名被告全數被定罪,正好彰顯公義。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發言人指出,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法庭指出,《立場新聞》前後兩任總編輯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的特別責任和義務,可見個別罔顧事實的傳媒組織及用心歹毒的反中亂港分子、外國政客和組織指稱裁決『打壓』新聞自由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事實上,有關人等和組織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才是對香港專業新聞從業員的最大侮辱。」
發言人表示,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這方面,特區政府有法必依,會繼續堅決、果斷、嚴正執法,全力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就香港記者協會發表聲明,稱此案判決「證明新聞自由嚴重倒退」,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昨日在出席一活動後被問及有關問題時表示:「我們非常尊重香港的新聞自由,法例上亦有所保障,所有記如依事實報道任何事情,我覺得不會有任何限制新聞自由的情況出現。事實上,批評政府不是一件不可以的事,我們看到每日的新聞報道亦有不少是批評政府,當然要看批評政府的目的是什麼。涉嫌有犯罪的案件,一定要經過法庭、法官公平、公正審訊,有足夠證據才可定罪,不是隨便的。新聞自由,我們是非常尊重,非常重視,所以你所說的限制新聞自由,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