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 流水式集會案終極敗訴維持罪成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就2019年8月18日參與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被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爭議定罪不符「相稱性」法律原則及限制集會權利。終院昨日頒下判詞指出,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的原則,因為英國法制背景和香港不同,批評上訴人的觀點完全違背香港已確立的憲法挑戰有關的原則,特別是違反了評估「相稱性」的公認原則,而當日「流水式集會」違反法例,因此下級法院在定罪前根本無須評估「相稱性」。終院5位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等7人的上訴。
本案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上訴由特區終審院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
黎智英等7人早前提出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兩宗案件判例,在定罪前考慮定罪的「相稱性」,又爭議本案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遊行權利。因此,終審法院處理的議題是,香港法庭是否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及或「Abortion Services」案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指出,「相稱性原則」在香港的憲法層面上發揮作用,劃定了對憲法保障權利的限制的允許限度。雖然香港和英國法院都採用了源自歐洲人權法院判例的非常相似的比例分析,但其在英國的適用範圍和後果卻截然不同。終院認為,「執行相稱性」必須在該司法管轄區的憲法挑戰的既定原則的背景下考慮。「相稱性測試」過程有步驟和框架,判斷法律執行有否過分規限權利,與衡量被告參與示威是否行使權利是不同的考慮。
判詞指出,「Ziegler」案並非與憲法挑戰有關,而是一宗涉及阻礙控罪元素、如何構成合法辯解等的上訴案,「所有問題都是英國國內刑法」。至於「Abortion Services」案,不但背景與香港相距甚遠,其所用的「相稱性」測試,並非香港採納的方法,因此「在本地司法判例沒有地位」。
判詞強調,憲法挑戰在香港已確立完善步驟,包括衡量施加限制決定是否與合法目的有關、做法是否合理地必須、有否取得社會利益及保障權利的平衡、有否造成不可接受的苛刻重擔等。在香港法制下,一般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不可被獨立地根據相稱性作覆核,因為有關法例已被裁定合憲。
判詞續指,當法庭裁定當局某項舉措違憲,可提出不同補救措施。香港法院若裁定法例違憲,則可宣告該違憲舉措無效及廢除。不過據「Abortion Services」案,英國法院可選擇的補救措施相當有限,例如無權宣告措施或條例無效。因此,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令相關檢控、定罪及判刑決定,進一步被質疑對權利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
終院認為,英國法制背景與香港有別,香港法院「應遵從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因此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兩個案例。
終院認為,本案被告對《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被拒,也沒有向警方反對遊行決定提出挑戰,下級法院定罪前無須再進行「相稱性」測試。若然《公安條例》已被裁定合憲,其拘捕必然也是合憲,這是執法必要的部分。至於檢控和定罪,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已訂明檢控不可被覆核,即使不存在這憲法規限,法庭角色理應中立、不偏私地判案,而非質疑控方檢控;若然檢控最後被證實缺乏證據、違反法律,法庭自然會裁定被告無罪,而定罪決定也是基於證據、刑事法、普通法原則及邏輯等整合考慮。判刑方面,終院指法庭擁有酌情權,並須按現行量刑原則考慮,而本案確有3名被告獲判緩刑;若判刑過重,被告可提上訴,根本無須再加入「相稱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