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境外干預罪 符合國際慣例
翊君/時事評論員
日前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作為期四星期的公眾諮詢,坊間近日對23條立法的討論甚為熱烈。其中一個討論熱點就是今次立法新增一些罪類,當中建議新增的「境外干預罪」,是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丶以「不當手段」干預中國及香港的事務。
沿用普通法的國家及地區對於境外干預國家一切事務,一向都是高度關注,以防範其他國家干預國家內政和各類事務。例如,澳洲於2018年制定的《反外國干預法》,當中就有對「外國干預」範疇作出立法規管,包括:實施協助敵方干擾國家事務的具體行動;代表外國當事人或其代表從事該行為;行為由外國當事人或其代表指揮、資助或監督;等,均屬犯罪行為。此外,新加坡通過《2021 年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訂立「通過電子通訊進行秘密外來干預」相關的罪行及罰則。美國、英國等國家也有防範及境外勢力干預本國事務的法例,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裡已有相關外國例子的說明。
由此可見,通過立法以防範境外干預國家一切事務,是國際慣例。如今23條立法加入這種罪類,是參考國際慣常做法的一個展現。
法律的制定,是應對社會變化而作出的規犯行為,多年來香港市民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有所忽視。無論是2020年起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抑或即將進行立法的23條,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針對香港社會中一小撮策劃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對於奉公守法的廣大市民而言,23條立法帶來的都是正面的影響,也就是國家以至香港社會都變得安全。今次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新增的「境外干預罪」時,充份參考外國大量條文經驗,並列於今次公眾諮詢文件,也證明立法防範、打擊境外干預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國際慣例。相信700多萬香港市民,也不希望香港成為被境外勢力利用,變成反國家反香港的橋頭堡。
(本文不代表《今日正言》立場。如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