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毋須公眾諮詢
安琪/自由撰稿人
政府在29日晚上宣布,行政長官李家超將於30日早上10時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會出席。
香港特區自回歸以來,曾在2003年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可惜當時沒有成功,此後一直沒有再展開相關的立法工作,國家安全立法方面的缺失,導致「港獨」思潮蔓延,不僅對香港社會的穩定、「一國兩制」的實踐造成損害,也嚴重影響國家整體安全的戰略布局。2019年的大動盪中,幸得中央果斷出手,《香港國安法》得以實施,香港社會也進入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良好局面。
既有《香港國安法》,為何還要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呢?
很重要的一點乃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的要求。然而,香港社會對立法工作一直存在一些誤區,包括並未將維護國家安全視為責任、將有關工作視為自治權力而忽視中央的管治權和監督權,這些誤區的存在,主要是因為在香港回歸以來,對「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中央對特區行使管治權、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權力等存在模糊認識。同時,《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也是《香港國安法》本身的要求。
在其後的立法工作中,筆者有三點建議。
第一,維護國家安全,關乎全國上下千家萬戶的重要大事。雖則是「自行立法」,但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中,必須強調全國人大對香港特區的第23條立法情況享有監督權。
第二,公眾諮詢的程序並非必要程序,應該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以往政府提交一項法案,很多時候都會先進行為期2至3個月的公眾諮詢,而2003年就《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更進行了為期近九個月的公眾諮詢,收到十餘萬份建議書。不過,在實施香港國安法後,社會上已有一定共識,且在立法會的審議也能達到討論效果,故無須額外擬定公眾諮詢時間,以加快立法進程。
最重要是,特區政府要制定有效務實的方案和規定,還要把握輿論導向,制訂適當的宣傳和解釋方案,多與公眾溝通,明確解釋立法的原則和細節,避免誤解。特區政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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