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終上訴!申請禁制「獨歌」散播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昨日表示,律政司司長決定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7月28日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一首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發言人強調:「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律政司司長申請該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保障國歌的尊嚴。」
律政司司長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或侮辱國歌罪的4類人士,以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黑暴「獨歌」《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和改編版,即藉使用該歌曲做出危害香港和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惟有關申請於上月28日被法官陳健強頒下判詞拒絕批出。
而事實上,早前原訟法庭的判詞指出,如果法庭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及禁制令的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沒有衝突,法庭會認為臨時禁制令可以通過相稱性測試,不會對表達自由施加超越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制,也不會對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負擔,並會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
發言人強調,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申請該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國歌的尊嚴。而原訟法庭在判詞中亦同意有關黑暴「獨歌」無疑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政府重申,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都構成刑事罪行。有意圖地協助或教唆進行有關行為,同屬犯罪,後果嚴重,市民絕對不應以身試法。
法官陳健強於7月28日頒下的判詞指,拒絕批予禁制令主要基於七點理由,當中提到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又指香港國安法等已經可以處理煽動等罪行,而相關刑事罰則遠比禁制令引申的民事罰則為重,例如國安法第二十條「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庭就需要評估禁制令是否有效。
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當日表示,已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詞和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