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擁413萬私樓 公屋戶罰款並被收樓

房屋署昨日公布兩宗公屋住戶與申請人瞞報資產的個案,其中一名深水埗海麗邨居民被發現隱瞞擁有估值413萬元的私人物業,另一名公屋申請人被發現隱瞞擁有估值140萬元的新界土地。

兩人均於前日被法庭裁定違反《房屋條例》罪名成立,分別判監緩刑及罰款,以及分別被收回公屋及取消公屋申請資格。

該名海麗邨居民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但房署調查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估值約為413萬元。該居民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六星期,但獲緩刑12個月,以及罰款1.2萬元。房屋署已終止該公屋單位的租約。

另一名公屋申請人2018年向房署遞交的申請表,沒申報他擁有的土地價值。

房署其後調查揭發,他於案發時擁有一幅市值評估為140萬元的新界土地,已超出該申請人家庭的資產限額44萬元。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六星期,但緩刑12個月,以及罰款5000元。房署已取消該公屋申請。

房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根據《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房署會向違例的公屋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公屋單位;違例的申請人會被取消申請,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