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立法會三讀通過 若參與涉國安案海外律師須過三關
香港特區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政府提交審議的《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規範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涉及國安案件的訴訟要求,訂明該等律師在參與涉及國安的案件前,必須以專案認許方式先取得特區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案件當事人完全可以從香港超過100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位大律師中自由挑選法律代表,是次修訂並不會剝奪當事人委聘律師的權利,而目前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均無專案認許制度,更不會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因此修訂條例通過後,香港的制度仍然較絕大部分地方開放和寬鬆。
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於去年11月底就處理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的案件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12月,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其後,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
立法會昨日二讀辯論《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林定國在發言時表示,有關修訂的基本原則是,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他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加入兩階段機制,第一階段是一個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向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先獲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行政長官只會在認為「確實機會」出現例外情況下,才會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若行政長官拒絕發出通知書,海外律師不得向法院展開正式申請。
在第二階段,對於已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師的申請後,必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認定申請是屬於例外情況,否則不得認許海外律師為該案件的大律師。
同時,條例草案還建議加入一個覆核機制,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主動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林定國並反駁坊間對條例草案的不實批評。就所謂「剝奪」當事人委聘律師的權利,他指出,香港特區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法院已在案例中裁定有關選擇權是指從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律師中挑選律師,而非從沒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海外律師中挑選其法律代表。
目前,香港有超過100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位大律師,當事人完全可以從中自由挑選法律代表。條例草案絕對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有關尊重和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並無剝奪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在修訂中有關國家安全定義,林定國強調,條例草案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詞不應給予受局限或盡列式的定義,應保留靈活性,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國家安全威脅,及涵蓋各類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宗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將取決於該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所爭議的論點、將援引的證據等。 事實上,「國家安全」在國際間沒有一致的定義,而不少國家及地區都未有賦予「國家安全」任何法定定義。
就專案認許制度,他表示,該制度容許海外律師在法庭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情況下,參與本港的司法庭程序並對香港的法理學發展作出貢獻,但同時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這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的憲制責任之間取得平衡。「我們認為,建議的新機制已在兩者之間取得最合適的平衡。條例草案通過後仍然較絕大部分其他普通法地區相關安排更為開放。」
《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昨日下午在無記名的情況下,獲在席過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三讀通過。林定國會後表示,條例修訂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展示香港正穩步有效地朝着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