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旗區徽擬修例 網上侮辱亦同罪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工作的文件。多項修訂包括增加規定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收回處置安排、擴大禁止將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及使有關罪行的條文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兩部全國性法律的修正,特區政府為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於去年發表施政報告時表示,即將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的修訂草案,確保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適度地保持一致。
文件指出,有關收回及處置區旗及區徽的規定,將沿用現行機制,即由行政長官以修訂憲報公告的形式公布。具體而言,特區政府在現行十八區設置的指定回收點,除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外,亦會同時收集情況相似的區旗及區徽,由特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置,以確保恰當地收回及處置收集到的區旗及區徽。
特區政府建議,禁止將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展示或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除非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同時,特區政府建議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 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包括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政府建議的修訂將加強對區旗及區徽的保護,使有關罪行的條文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