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國安委職責重要 依法履職更重要

梁文聞/時事評論員、前傳媒人


行政長官李家超已就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並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一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在此事上,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必須依法履職、負起責任。特區國安委絕不是「疊床架屋」的產物,更不是可有可無的機構。因為香港國安法的施行,特區國安委有了「出世紙」,更有了實實在在的賦權。特區國安委的主席是誰?行政長官李家超是也!

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必須指出的是,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具有特殊凌駕地位。這種特殊凌駕地位,是清楚而明確的!

讓我們先看看特區國安委的構成:行政長官李家超擔任國安委主席,國安委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何珮珊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葉文娟。國安委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區志光領導。此外,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列席國安委會議。

特區國安委工作由中央委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指導協助。值得留意的是,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列席特區國安委會議,就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中央意志通過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提出,特區國安委必須執行。這是特區國安委與特區其他機構不同的地方。

另一點很重要的是,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亦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特區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中央全程參與、全程派員指導監督特區國安委的履職過程,所以特區國安委的履職行為,自然不會受到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可以說,在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並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一案中,特區國安委有其重要的職責,更重要是必須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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