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洋大狀參與國安案件實屬不智不當

蕭蒙/時事評論員

國家安全對維持國家的穩定至關重要,只要關係到國家安全的事,政府及國民亦應以國家利益行先,這是對國家以及全國國民的一個保障。偏偏,香港的法院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做法引起極大爭議,猶如「只見葉而不見林」,對香港日後審理同類案件留下影響甚大。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早前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挑戰失敗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下午,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海外大狀的上訴許可申請,代表在該國安法案件中,黎智英獲准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

隨著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意味着律政司無法再就辯方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作出上訴。

需知道,黎智英涉及的案件性質甚為惡劣及嚴重,並不能與普通刑事案件所比擬。事實上,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抗辯時,坊間不少聲音包括來自法律界專業人士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過於特殊,其中一點就是國家利益凌駕一切利益之上,因此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原則下,各級各類機構包括司法部門及單位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而且應該是自覺的、主動的。現在從在此案中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顯示本地有司法機構明顯失職,也不明白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此外,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件雖涉及勾結外國勢力,但原則上是中國內部事務。雖然香港是一個沿用普通法的地區,但在涉及國家安全這種國家層次的案件中,不應以所謂「國際認可」去作唯一考慮。尤其是香港國安法是以中文文本為準,英文條文僅屬參考,洋大狀們不諳中文實在無法令人相信能處理如此複雜的案件,讓不懂中文的外國人參與涉及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絕對是不合適的。更重要的是,一個外國人沒有義務去維護中國國家安全,也不會明白中國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因香港法制的慣性而犧牲國家安全「底線」,實屬不智更屬不當。

誠如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所言,他個人對裁決是感到失望,但這個結果他們是預期到的。而正如他早前所說,如果香港自己糾正不了,就要由人大常委會去作糾正。始終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件事關重大,也將成為同類案件的案例,因此人大常委會發現香港法院對國安法理解與國安法立法原意不一致時,便會介入並作出釋法及調整。

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件雖然尚未開庭,但因此案件性質特殊,爭議太大,因此有人藉此無風起浪挑戰香港司法制度也難以避免。幸而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解釋權,若作出釋法便能給香港法院及司法機構作出清晰指引。另一方面,面對形勢複雜的環境,香港司法制度或需進行改革,以適合新形勢發展,絕不能讓小撮人及外國勢力肆意「鑽」香港法制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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